2023-05-26

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门、疏散走道、疏散楼梯、消防应急照明、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,以及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、逃生缓降器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。
1、应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,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、责任人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。
2、举办会议、展览、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前,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。活动期间,应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控制人数。
3、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:
(1)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,不应锁闭疏散出口及安全出口的门,或采取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措施,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含有使用提示的标识。
(2)安全出口、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或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,且在其1.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。
(3)安全出口、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。
(4)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、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,确需设置时,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。
(5)在宾馆、商场、医院、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,疏散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、安全出口和疏散门、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。
(6)在宾馆、商场、医院、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疏散引导箱,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、瓶装水、毛巾、救援哨、发光指挥棒、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。
1、应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,建立消防设施、器材的档案资料,载明配置类型、数量、设置部位、检查及维修单位(人员)、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。
2、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,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,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。需要维修时,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。维修完成后,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。
3、应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、器材进行巡查、单项检查、联动检查,做好维护保养。
4、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,每日应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、器材巡查;其他单位,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。建筑消防设施巡查,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、器材的巡查部位和内容。
5、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、管道阀门,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,并正确标识开/关的状态;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,应采取铅封、标识等限位措施。
6、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,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,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。
7、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、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。发生故障后,应及时组织修复。因故障、维修等原因,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,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,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,并在建筑入口等明显位置公告。
8、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、圈占,距室外消火栓、水泵接合器2.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。
1、采购电气或电热设备时,应选用合格产品,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。
2、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,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效核、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。
3、电气线路敷设、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进行,留存施工图纸或线路改造记录。
4、不得随意乱接电线,擅自增加用电设备。
5、靠近可燃物的电器,应采取隔热、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。
6、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。
7、应定期进行防雷检测;应定期检查、检测电气线路及设备,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。
8、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时,应及时检查维修,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。
9、商场、餐饮场所、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,应切断营业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。
10、涉及重大活动临时增加用电负荷时,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用电安全检测,检测报告应存档备查。
1、应建立用火、动火安全管理制度,并应明确用火、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,用火、动火的审批范围、程序和要求等内容。动火审批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同意方可进行。
2、用火、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:
(1)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。
(2)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,应与使用、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,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,并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。
(3)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,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,清除可燃、易燃物品,配置灭火器材,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,在确认无火灾、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。
(4)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,如特殊情况需要时,应有专人看护。
(5)炉火、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。
(6)宾馆、餐饮场所、医院、学校的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。
(7)进入建筑内以及厨房、锅炉房等部位内的燃油、燃气管道,应经常检查、检测和保养。
1、严禁生产或储存易燃、易爆化学物品。
2、应明确易燃、易爆化学物品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。
3、在不使用时予以及时清除,且应由专人管理、登记。
1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建立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,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。
2、人员集中的厅(室)以及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、消防水泵房、储油间、变配电室、锅炉房、厨房、空调机房、资料库、可燃物品仓库和化学实验室等,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,在明显位置张贴标识,严格管理。
3、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、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。
4、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。
5、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,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。
1、一般要求
(1)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具有多种用途的建筑内时,应至少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.0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,并应满足各自不同营业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。人员密集场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搭建临时构筑物时,其芯材应为A级不燃材料。
(2)建筑面积大于400m²的营业厅、展览厅等场所内的疏散指示标志,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,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保持视觉连续。
(3)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、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,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,并应在门上设置“紧急出口”标识和使用提示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或其他等效的方法:
①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,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。
②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;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,应与系统联动。
③设置推闩式外开门。
2、宾馆
(1)宾馆前台和大厅配置对讲机、喊话器、扩音器、应急手电筒、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器材。
(2)高层宾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、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,其他宾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、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,并应放置在醒目位置或设置明显的标志。应急手电筒和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时间不应小于30min。
(3)客房内应设置醒目、耐久的“请勿卧床吸烟”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意图。
(4)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消防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逃生器材,并应有明显的标志。
3、商场
(1)商场、市场建筑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;当必须设置时,应符合下列要求:
①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。
②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m²。
③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、放置可燃物。
④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。
⑤顶棚四周应敞开,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1.0m以上,其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低于顶棚地面正投影面积的25%。
(2)设置于商场内的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.00h的隔墙与营业、办公部分完全分隔,通向营业厅的开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。
(3)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不应穿越仓库、办公室等功能性用房。
(4)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.3m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,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。
(5)设置在商场、市场内的中庭不应设置固定摊位,放置可燃物等。
4、公共娱乐场所
(1)公共娱乐场所的每层外墙上应设置外窗(含阳台),间隔不应大于20.0m。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.0m²,且其短边不应小于1.0m,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.2m。
(2)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、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.1m的疏散通道,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。
(3)疏散门或疏散通道上、疏散走道及其尽端墙面上、疏散楼梯,不应镶嵌玻璃镜面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行动的装饰物。疏散走道上空不应悬挂装饰物、促销广告等可燃物或遮挡物。
(4)休息厅、录像放映、卡拉OK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视频警报,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将其画面、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。
(5)各种灯具距离窗帘、幕布、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.50m。
(6)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各类烟花。
(7)营业时间内和营业结束后,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,清除烟蒂等遗留火种,关闭电源。
5、门诊楼、病房楼,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儿童活动场所
(1)门诊楼、病房楼的公共区域以及病房内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,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、疏散方向、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。
(2)病房楼内的公共部位不应放置床位和留置过夜,不得放置可燃物和设置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障碍物。
(3)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,通向该区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。
(4)病房、重症监护室宜设置开敞式的阳台或凹廊。
(5)老年人照料设施、托儿所、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的厨房、烧水间应单独设置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,墙上的门、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、窗。
6、体育场馆、展览馆(厅)
(1)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,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。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.0m。
(2)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,其宽度不应小于5.0m,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.0m。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明显标识。
(3)布展时,不应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;必须进行动火作业时,动火现场应安排专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。
(4)展览馆内设置的餐饮区域,应相对独立,不应使用明火。
7、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
(1)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,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.0m,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.5m,且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标示线。
(2)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。生产过程中的原料、半成品、成品,应按火灾危险性分类集中存放,机电设备周围0.5m范围内不得放置可燃物。消防设施周围,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。
(3)员工集体宿舍的疏散走道不应设置弹簧门、旋转门、推拉门等影响安全疏散的门。疏散走道、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、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。
(4)员工集体宿舍值班室应配置灭火器、喊话器、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、对讲机等消防器材。
(5)员工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、酒精炉、煤油炉等明火器具;使用蚊香等物品时,应采取保护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。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和乱扔烟蒂。建筑内设置的垃圾筒(箱)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,并设置在周围无可燃物的位置。
(6)员工集体宿舍内严禁私自接拉电线,严禁使用电炉、电取暖、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,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过载保护装置,同时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涉及条款:
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损坏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,不得埋压、圈占、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,不得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。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。
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,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、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,情节严重,尚不构成犯罪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:
(一)消防设施,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、自动灭火系统、消火栓系统、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、安全疏散设施等。
(二)消防产品,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、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、避难、逃生的产品。
(三)公众聚集场所,是指宾馆、饭店、商场、集贸市场、客运车站候车室、客运码头候船厅、民用机场航站楼、体育场馆、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。
(四)人员密集场所,是指公众聚集场所,医院的门诊楼、病房楼,学校的教学楼、图书馆、食堂和集体宿舍,养老院,福利院,托儿所,幼儿园,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,公共展览馆、博物馆的展示厅,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,旅游、宗教活动场所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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